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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2016年1月23日因盗窃被尤溪县公安局埔西森林派出所查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在尤溪县**城镇嘉禾酒店里喝了一些酒。当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载着乘员余某乙从尤溪县**城镇嘉禾酒店出发,沿着动车站红绿灯、西迎宾大道、西门往尤溪县城关镇城区方向行驶,行径西门中桥路段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同日20时41分,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在尤溪县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现场检测笔录吸毒检测照片、余某甲现场吹气照片、检定证书、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余某甲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闽******行驶证、余某甲醉酒驾驶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违法查询、发还交通肇事/违法车辆通知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922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现场查获、抽血、尿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尤溪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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