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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6********,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高中文化,经商,现住蓝山县**镇**家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8日经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持“B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南平路交警大队门前路段时被蓝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04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有悔罪表现,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性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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