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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91********,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住黄山市屯溪区**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25分,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在屯溪区齐云大道汽车站路口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的皖J****8号小型轿车涉嫌酒驾。后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1mg/100ml,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提出重新复检的申请,后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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