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01982********,汉族,中专文化,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园**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苏EH****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妙丰公路西侧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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