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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11982********,汉族,云南省水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水富市********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云C*****号小型面包车由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往小岸坝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宜凤路16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10.0mg/100mL,后被带至叙州区横江镇金州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16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1.9mg/100mL。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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