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社,住巴中市兴文经济技术开发区**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小型汽车,搭载其妻张某某、岳父张某甲、儿子余某甲从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麻柳湾大桥附近出发,途经滨河北路、吊桥街,往莲花街方向行驶至吊桥街与江北大道中段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并提取血液样本。经检验,在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1mg/100ml。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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