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4********,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金城江区**屯**村聚餐时喝了七、八罐啤酒。次日12时许,余某某搭载亲戚二人驾驶桂M****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3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1237KM+300M处时,实施左转弯时被后方汪某某驾驶的桂M****9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余某某中的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余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饮酒后的次日才驾驶机动车辆上路,主观恶性较小;事故发生系后车追尾导致,其本人受伤并致残,目前仍然需要驻拐杖辅助行走;其本人在侦查阶段坦白、并表示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综合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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