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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7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代书记、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本人的浙H****号小型轿车从村头镇驶往云山路村头派出所代朋友处理事故,在村头派出所内被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车辆信息记录、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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