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2********,汉族,专科毕业,德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川FG****小型轿车沿德阳市旌阳区千山街由北至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千山街与北泉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交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余某某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1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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