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浙******号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鳌江镇胜利路嘉鸿花苑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达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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