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83********,汉族,职高文化,非中共党员,现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427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童某某两人在湖镇新星西路上的**饭店吃饭,期间饮酒。20时08分许,余某某驾驶浙H5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镇新光路沙湖路和新星西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2020年4月29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