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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86********,汉族,高中文化,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湘F2P****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同发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12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2时11分提取的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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