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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5********,汉族,初中文化,武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鄂A****3黑色哈弗牌小型汽车,沿本市临空港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径河大桥下桥处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50mg/100ml。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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