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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蔡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武汉市**热力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鄂A****2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蔡甸区天鹅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蔡甸区天鹅湖大道东方夏威夷小区门口时,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当场接受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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