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现住衡阳市**栋**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点5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持C1E驾驶证驾驶号为牌湘******小车行驶至蒸湘区**道**路位置时,被蒸湘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值l3lmg/100ml,余某某涉嫌醉酒驾车,被现场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到了康阳骨科医院依法抽取血样送检化验,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56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13.5lmg/100ml。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余当日归案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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