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12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甘肃省兰州市**银行**支行退休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室。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黑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省委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样中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鉴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认罪态度好,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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