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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住融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融水县**附近喝酒后,驾驶车牌为桂B****2号“长城”小型轿车沿**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融水县融水镇**路垃圾中转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对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余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4mg/100ml。随后立即被带至融水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液,经鉴定,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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