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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常德市汉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醉酒后驾驶湘A*****小型轿车从邵东县城邦盛凤凰城开往昭阳大道阿富尔酒店,当车辆行驶至昭阳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6l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式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高**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的娄星司鉴所[2019]毒(酒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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