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2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6****的小型轿车,自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湖新壹城车库行驶至九龙坡区科一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余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88mg/100ml。后民警将余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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