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州市**三号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0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U1****号牌小型汽车途径宝安区广深公路-**路段时,被宝安交警大队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70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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