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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址:安徽省宿松县**镇**村**组**号(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等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1日两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3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明知安徽**投资有限公司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套路贷”诈骗活动和暴力催收犯罪,仍在2017年4月份加入该公司,作为业务员发展客户,参与诈骗犯罪活动。共计诈骗既遂1416192元,未遂1295891元。

2019年9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认定余某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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