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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合同诈骗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四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幢**室。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红霞,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丛挺,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8日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7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和2020年4月30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福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11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虚构其拥有乌海市海南区**乡*甲煤矿(以下简称*甲煤矿)100%所有权,以与陈某某合作开采通达煤矿的名义与陈某某签订煤矿合同开采协议,骗取陈某某定金2000万,将其中1000万借给高某某,另外1000万用于偿还个人借款。之后又以*甲煤矿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5000万资金的名义,欲骗取陈某某5000万的投资款,后因余某某无法按陈某某要求提供通达煤矿相关手续、图纸等原因,故陈某某未支付该笔5000万资金。2018年6月、8月、10月,余某某又以*乙综合物流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需偿还编号为201611土地欠款、建设智慧物流小镇及园区环保仓建设名义向陈某某借款4000万、6000万、1100万,共计1.11亿用于专款专项使用,后余某某将上述借款中的5157.75万通过崔某某偿还向孙某某的高利借款、炒股、偿还购房款、偿还*甲煤矿2000万定金的利息,通过运营公司单位帐户偿还公司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清市公安局认定的余某某以合同定金、投资款、借款名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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