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性别: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街道**街。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在位于新蒲新区新浦街道兴旺街(猪市坝)其经营的余家茶馆内,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抽取5元、10元不等的好处费。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容留张某甲、张某乙进行卖淫活动后被民警查获。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积极退缴赃款115元,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甲、赵某某、杰某某、余某乙、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到案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温瓶三个,由扣押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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