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4********,汉族,大学本科,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住浔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著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李某某、徐某某三人在武宁县**镇成立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营大理石开采及成品加工业务,其中李某某占股51%为法人代表,余某甲占股34%、徐某某占股15%。2009年5月25日,**公司与武宁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办厂合同书,双方协定相关事项并约定2009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2009年6月1日,**公司与武宁县**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双方协定用地位置及价格,协议中位于**镇中心卫生院旁10亩地以评估价用于该公司建设石材工艺设计研究中心,前期土地征收费已由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垫付。2011年1月份,武宁具国土局准备挂牌拍卖**镇中心卫生院旁的该10亩土地(编号:**)。**公司遂至县国土局报名参与竞拍。报名后得知另有四家竞买人,分别是周某某、辛某某、程某某、九江市**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刘某某)。因担心竞拍时价格被抬高,李春华与余某甲商议决定由余某甲与该四家竞买人分别见面约谈,后于竞拍前分别给予周某某、辛某某、程某某、刘某某每人人民币5万元的好处费,后该四家竞买人同意不参与竞价。
2011年1月24日武宁县国土局对**镇中心卫生院旁的该块土地正式开拍,该块地底价为335万元,每次举牌加价2万元,后该块地由**公司以337万元成功竞得,另四家竞买人未参与竞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在投标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向其他参与投标的九江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某行贿5万,向其他参与投标的周某某、辛某某、程某某分别行贿5万元,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本案中,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5万元,未达立案标准,因此认定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相应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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