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高州市人,现住高州市******号。2012年2月21日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2014年7月3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4年8月17日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逮捕;2018年8月9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和付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8月20日凌晨在广东省高州市**KTV**房门口因纠纷与被害人方发生打架,导致被害人龚某某左侧额部和左手肘受伤,陈某某的左颞面部和下唇、腹部等部位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