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6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石家庄**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5日被裕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6日13时许,在石家庄煤机街**饭店,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搂住饭店服务员冯某某的肩膀后,与冯某某发生口角,余某某用手推冯某某并脚踹冯某某的腹部,还用水壶投掷冯某某;冯某某用手推搡余某某并用脚踹余某某。
本院认为,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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