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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6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栋**单元**号,石家庄**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5日被裕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6日13时许,在石家庄煤机街**饭店,被不起诉余某某醉酒搂住饭店服务员冯某某的肩膀后,与冯某某发生口角,余某某用手推冯某某并脚踹冯某某的腹部,还用水壶投掷冯某某;冯某某用手推搡余某某并用脚踹余某某。

本院认为,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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