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绰号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桐梓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9日晚,赵某某在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外滩一号”酒吧上班时,偶遇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在该酒吧喝酒,两人因赠送果盘事宜起冲突,金某某不服气欲殴打赵某某,便让“陈某某”(待查)帮其带两把刀到酒吧,陈某某找来两把刀后交于金某某,金某某持其中一把西瓜刀冲到该酒吧库房处殴打赵某某,赵某某反抗并缴下刀具,金某某逃跑;金某某返回后为逞强耍横又邀约余某某帮忙同去报复赵某某,二人乘车到达后金某某持刀殴打站在酒吧门口的赵某某,被赵某某缴下手中的刀后金某某再次逃跑,余某某持刀下车后因与赵某某相识,赵某某夺下余某某刀后余某某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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