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通津村328号,无业。2018年11月9日因破坏选举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当日由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由本院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俊杰,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12月25日两次退回武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9月23日、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委会换届选举现场,在选举过程中,因对上任村委会的工作不满,拒绝选举,并扰乱秩序。2018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房屋拆迁问题,在武汉市汉南区**街**村拆迁办,与拆迁办主任杜某某发生纠纷。2018年9月25日上午9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其婆婆的土地补偿款纠纷,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反映情况。因余某某不接受纱帽街工作人员必须其他继承人放弃或者经公证才能给付土地补偿款的意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余某某遂以长时间滞留信访场所和工作场所、用头撞办公室的门、抱住工作人员双腿、辱骂工作人员、以跳楼威胁等方式进行滋扰,要求工作人员将其婆婆的土地补偿款全部给自己。当晚11点,余某某说要回去。纱帽街工作人员看到余某某出纱帽街办事处后往江边走,因怕出事,又将余某某带回街道办信访室休息,由工作人员值守到次日8时。次日8时许,余某某又找到纱帽街副主任蔡某某,反映其诉求,还是要求将其婆婆的土地补偿款全部给自己。经反复做工作未果。上午11时许,余某某上厕所后将卫生间的门反锁,几分钟后,纱帽街工作人员在门外喊余某某名字,余某某不回应。因怕出事,工作人员将门踢开,发现余某某躺在卫生间地上,跟其说话也不理,就将其送至医院检查,期间一直由工作人员进行陪同。下午5时许,余某某电话要求与蔡某某副主任见面,还是反映同一诉求。蔡某某副主任到医院与余某某沟通,提出给补偿款的条件是由董某某担保,如果发生家庭纠纷与政府无关的意见,得到余某某夫妻同意。当天余某某出院回家。当年10月底,纱帽街将其婆婆的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余某某后,该事得以解决。2018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大礼堂,在第十届村委会“两委”换届选举会场,大声喧哗,后被纱帽街派出所民警带离现场,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破坏公共场所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在纱帽街通津村换届选举现场闹事、2018年9月1日在纱帽街通津村拆迁办辱骂工作人员杜某某、2018年11月9日在纱帽街通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现场闹事的诉求是否合理、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于2018年9月25日在纱帽街办事处信访之前是否因同一诉求多次在信访过程闹事并被处理、当日在信访过程中闹事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不够充分。综上,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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