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五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等人在河南省西峡县时代广场**饭店门口因为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进而互殴。造成多人受伤。
经鉴定,余某某全身多处锐器创伤属轻伤二级,张某某右手掌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文字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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