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76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崔某某、马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明知“太阳城”境外赌博网站需要通过核销“话费卡密”来帮助该网站完成赌资充值的情况下,伙同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及黄某某(另案处理)为该网站构建核销资金支付通道提供帮助,涉及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共计约人民币30万元。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及黄某某各分得好处费约人民币300元。
2020年7月30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大架村下余村内道路上被警察抓获。案发后,获利款已清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系初犯,赃款已清退,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余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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