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复兴中学老师,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宿松县东方**幢**室。其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9日8时03分至3月30日12时49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孙某某(另案处理)让出“30-200扫雷群”微信赌博群群主后成为新群主,并组织群内成员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即群成员均可作为庄家发30元至200元间整数红包由其他群成员去抢,庄家设置一个数字作为“雷”,抢到的红包尾数与庄家设置的数字相同即“踩雷”。“踩雷”成员需向庄家发相同的整数红包,若其逃包,群主需要代发红包给庄家;若抢到的红包数额为12.34、13.14等特殊数字,群主需发10.88、20.88等数额的福利包给该成员。群主享有“踩雷”后也无需发红包给庄家的特权。余某某任群主期间,其作为庄家发红包共计4998元,赢取的红包共计4706元;利用群主身份抢红包共计8377.92元,其中自发自抢73.61元,发放福利包共计1863.54元,代发“踩雷”后逃包群成员红包共计7040元,群成员返还余某某共计3010元,其获利4274.31元。
2017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且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赌博群非其所建、开设赌场时间短、获利数额不大并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以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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