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开化县杨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创建“辣手麻将”俱乐部并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充值购买房卡,余某某在微信、闲聊等聊天工具上组建供他人赌博的聊天群组,参赌人员使用“辣手麻将”游戏作为赌博工具,以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余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房卡,每局结束后,余某某从大赢家处抽头2元、3元。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余某某抽头获利约20000元。
案发后,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前科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余某某具有主动退赃、初犯、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余某某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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