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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41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7********,汉族,初中程度,退休,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村**幢**号**室,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20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苑**幢**单元**室内,招徕赌客洪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等人至其家中使用其在凯发赌博网站注册的账号CA199015在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并通过赌博平台返点的方式获利。经查,洪某某、赵某某、任某某3名赌客及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共计通过该账户充值赌资7万余元。

2020年3月20日,民警在本市拱墅区**苑**幢**单元**室内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抓获,并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蓝色honor手机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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