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曾用名: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乡**村**营**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
海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一个名为“金球娱乐”的网络赌博平台注册代理账号,招揽他人在该平台内赌博,伙同平台以抽头返水的形式获得总税收金额达人民币337859.72元,其总利润金额为人民币60814.82元,提现人民币为60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为赌博网站招揽参赌人员,并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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