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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76********,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城关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赵某某(已起诉)多次在皋兰县水阜镇、忠和镇、什川镇,榆中县等地的山沟内搭建帐篷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明知赵某某开设赌场,仍多次为赵某某的赌场拉运赌客。2019年10月16日,赵某某在皋兰县水阜镇长川村山沟内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开车为其赌场拉运赌客。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返回兰州的路上被皋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水阜镇京拉线与西环路口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32人,查获赌资36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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