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奉节县**街道******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经丰都县公安局决定由奉节县公安局鹤峰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2月4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丰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以来,同案人黎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及田某某(在逃)合伙向李某乙(身份待查)拿取网络赌博盘口,聘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担任操盘手负责上下分,组建“环球国际”等微信群、QQ群组织参赌人员刘某乙、周某某、王某某等人以重庆时时彩官方开奖结果为赌具,一分兑一元的方式参与网络赌博,并从中赚取赔率差价、流水返利。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14日,王某某在该赌博群输39090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都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及黎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行为涉及的赌博网站的相关情况、参与人赌博的具体情况、同案人黎某某等人是否营利以及营利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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