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强奸案)(余土建)(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公诉刑不诉〔2019〕9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办****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化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8日19时许,李某某和陈某某邀请“阿喜”、刘付某某、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受害人朱某某等十多个人到化州市北岸**局附近私宅出租屋三楼**房聚餐。聚餐期间,李某某、陈某某、“阿喜”、刘某某、余某某、朱某某等大部份人都喝了酒。约22时许,朱某某与其男朋友在电话中发生争执。随后“阿喜”等人陆续离开,屋内只剩下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余某某以及朱某某。李某某和陈某某在客厅内的短沙发上休息,朱某某在客厅内的长沙发上哭诉其男朋友的各种不是以及生活遇到的困难,刘某某、余某某则坐在其身边安慰她。2019年5月29日约0时许,刘某某离开。余某某继续坐在受害人朱某某身边安慰她,用手揽着她的腰部。朱某某用手推开他,并坐到沙发的另一边。余某某又坐近受害人朱某某的身边,从背后伸手将受害人朱某某胸罩的扣子解开,另一个手从领口处伸进去抚摸乳房。朱某某用手将余某某推开,并警告余某某,并且又在到沙发的另一边。不久,朱某某从李某某的出租屋准备离开,李某某见到后劝朱某某别回去了,将朱某某拉回了出租屋。一会儿后,朱某某又准备推门离开时,余某某上前用手将朱某某锢住,强行将朱某某拉到李某某卧室的床上。余某某先是脱掉自己的衣服,将朱某某压在身下,企图强行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但朱某某反抗。朱某某见无法阻止余某某,就大声向在客厅睡觉的李某某呼救。李某某听到后便叫醒陈某某,让陈某某去警告余某某。陈某某走进房间警告余某某并让其从房间内出去。余某某随即穿上一条底裤走到客厅的沙发休息。朱某某因为喝了酒,又反抗了余某某的侵犯,感到很累了就睡下休息了。过了一会儿,余某某再次窜进房间睡在朱某某的身边,又开始抚摸朱某某身体部位。朱某某因为喝了酒、又睡得迷迷糊糊以为是其男朋友,就没有反抗,只是叫他不要吵了,要休息。余某某没有理会她,见朱某某没有反抗,就顺势压在她身上,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这时,朱某某感觉到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不是其男朋友,就用脚踢余某某,并质问余某某。余某某告知朱某某其是陈某某的朋友,叫余某某。后余某某不理朱某某的反对继续强行与朱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然后便逃出房间。朱某某随后出到客厅哭着向李某某问清楚了余某某的身份,还质问到底有没有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一开始余某某没有承认与朱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直至朱艳兰拨打110报警后,余某某才承认其与朱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号:(茂)公(司)鉴(DNA)字[2019]06****号),朱某某的阴道拭子、内裤均未检测到余某某的STR分型;床罩上可疑斑迹检出两名未知名男性的STR分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