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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强迫交易罪)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住辰溪县**镇*****小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辰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0月13日。

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底,犯罪嫌疑人田**、余某某得知*******需石料的工程与周**签订了购买砂、石协议书,便以胁迫、威胁手段先后威胁工程承包老板赵**、张**及提供石料的周**等人,迫使赵**、周**放弃双方原本签订的每立方65元的石头运送合同。9月1日,赵**、张**为了工程进度,无奈之下叫工程的施工包头李**与田**、余某某签订每立方80元的砂、石协议书。且于9月7日9时许,田**、余某某因琐事纠集十多名社会青年将赵**打伤。施工期间,田**、余某某向该工程中共运送石料386.4方,共计工程款30912元,田**、余某某得工程款20000元,余下款项由赵**直接支付给运送石料的司机,该工程造成赵**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余某某与田**合伙向被害人提供石料,田**通过威胁的手段与被害人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余某某是否与田**共谋实施威胁强卖商品,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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