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9日退回永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春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辩护人胡波,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以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多次向张某某、卢某某、章某某提供商户二维码用于收取被害人被骗钱款等非法款项人民币30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春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诉人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赃款3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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