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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公安县**镇**村**组与甘某某因邻里琐事发生矛盾,余某某辱骂甘某某引发双方肢体冲突,余某某打了甘某某两耳光和鼻子一拳,导致甘某某鼻骨骨折,案发后经法医司法鉴定,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1月21日在公安县**镇**村村委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邻里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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