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89********,汉族,中专文化,**集团务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栋**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顾某某前往南溪区今良造路“谢大大烧烤”找其前女友张某某,而后与张某某的朋友黄某某等人发生争执,黄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余某某四人用拳脚对顾某某进行殴打,其中刘某某、孙某某二人使用烧烤店塑料凳子殴打顾某某,致使顾某某受伤。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顾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余某某积极对顾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顾某某对余某某出具谅解书,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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