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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绰号余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68********,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受王某某邀约到其家中吃饭,二人在喝酒时,谭某某也到王某某家,三人继续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谭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板凳砸向谭某某面部,造成谭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王某某将二人劝开。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某受损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赔偿谭某某,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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