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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3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三水区**街道**电源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座**私人办公室内喝酒时,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引发打斗,后潘某某被余某某用拳头和脚踢殴打后倒地致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且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潘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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