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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浙江省柯城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因发放工资问题在衢州市柯城区**大酒店四楼走廊发生争执,期间余某某击打林某某左胸部一拳,致林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左侧第5、6前肋骨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动至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荷花派出所投案,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的损失,并取得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归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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