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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播州区**街道**社区**组。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一辆农用货车与尹某某驾驶的大货车经过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社区共情二号线保利红绿灯时,尹某某的车辆将余某某的反光镜刮坏,随后两人因此发生口角争执,余某某在争执过程中用手将尹某某的右手食指掰伤。后经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右手食指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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