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上午8时许,赤壁市**镇**村**组村民佘某某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种菜占了自家田地,擅自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种的红苕藤扯掉。当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佘某某家中讨要说法,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强行将佘某某按倒在地,造成佘某某右肋骨和左腰椎骨折。经鉴定:佘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佘某某全部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及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该纠纷系邻里关系、家庭矛盾引发,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佘某某全部损失,取得其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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