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97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来到乐清市**街道**村叶某某家中讨要工钱,与到叶某某家喝酒的林某某、王某某发生冲突,余某某多次将林某某摔倒地上,致林某某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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