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红安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5时30分左右,在红安县八里湾镇新街,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被害人刘某某动手打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持刀反击砍杀被害人刘某某右手手臂。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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