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和余某乙在南安市**镇**村***田鸡养殖场,因水管被车压断引起纠纷,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互相推搡过程中,余某乙摔倒受伤。
2019年8月27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余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两处。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传唤后,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诗山派出所接受讯问。
2019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妻子林寒珠代其赔偿余其山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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