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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住四川省武胜县********号,农村居民。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在武胜县沿口镇秀观街与向阳街路口转角处,将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渝AU****白色思域小轿车和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B2****金色日产小轿车车牌各盗走一个,后于2019年11月2日从符某某处索要400元钱后将车牌归还给符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从陆某某处索要299元钱后将车牌归还给陆某某。余某某又于2019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在武胜县沿口镇幸福街,武胜县外国语实验学校十字路口处,将谢某某车牌号为粤B7****小轿车、龙某某车牌号为粤EV****小轿车和郝某某车牌号为云A8****小轿车车牌各盗走一个,龙某某、郝某某与余某某联系后因价钱未谈拢,未支付钱款,亦未得到车牌。

另查明,2019年11月6日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将其藏匿的三块车牌交出,已由公安民警将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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